商品的通用名称可否注册成商标?【宣讲要点】商品的通用名称,指为公众所熟知的商品的一般名称,如:电视机、计算机、桌子、衣服等等。通用名称只是指同一类商品的名称,不能用来区别同一种类的不同商品。因此商品通用名称不能申请商标注册。商品的通用名称一般可以由生产该商品的企业用于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以便于消费者辨认。因此,它不能由某一个企业作为商标注册而专用,否则会影响本行业其他企业的正常业务。另外,由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该商品的商标,也起不到区别各生产经营者的作用。将行业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其目的很明确,就是想打破行业的惯常规则独自占用该名词,借以排斥其他竞争者,这种想法是法律所禁止的。总有人怀有侥幸的心里,用通用名称去注册为商标,而且也很可能获得注册,但并不意味着他可以正当使用这个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此时可以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典型案例】王某今年32岁,四川人。2006年9月,经在北京市某郊区开饭馆的老乡李某介绍王某携刚结婚不久的妻子来到北京,在郊区也开了一个川味饭馆。开业半年多,生意不是很好,每天的营业额除去店租、税收、日常性开支,几乎毫无盈利。2007年7月,王某发现饭馆附近一带做早点生意的甚少,附近小区的居民基本都要跑到其他地方买早点,于是,王某跟妻子商量决定经营早点生意。没过多久,王某家做的包子以馅多、样式多等特点逐渐得到附近小区居民的肯定,每天销量达到上千个。几个月后,连其他小区的居民都慕名来买王某家的包子,特别是早上七八点,甚至时常出现排队购买的场面。周围的饭馆见王某们家早点生意如此红火,也设置了早点摊,王某家的生意由此受到了一些影响。有人建议王某,可以把“包子店”申请为注册商标,这样就可以禁止别人使用该标志。于是,王某准备到商标局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办理相关的手续,申请注册“包子店”商标。
【专家点评】就本案的情况而言,王某递交的“包子店”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是不会批准的。根据《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自然人有权就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但不是所有的商标都可作为注册商标。《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第11条规定,仅有本商标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所谓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区域内为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普遍用于称呼某一商品的名称,如“棉花”糖,“葡萄”酒、“椰子”汁等。就王某的“包子店”商标而言,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中就包含“包子”这一通用名称,因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局会依《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法条指引】《商标法》第4条第1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第9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第11条第1款???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第30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