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随便在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
【宣讲要点】“绿色食品”标志是一种证明商标,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由农业部统一负责“绿色食品”标志的颁发和使用管理。同时,其商标专用权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绿色食品”标志作为一种特定质量标并不是任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都可随意使用的,必须由符合一定条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享有。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未经农业部准许,擅自印制、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经销假冒“绿色食品”食品的,皆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假冒商标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依《商标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张某在A市东关路经营一家食品加工厂,主要从事蜂产品的加工、零售业务。最近,张某发现市场上带有“绿色食品”标志产品的销售量明显好于其他产品,而且价格也高出同类商品近一倍。听人家说,这种有“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是表明无污染、无公害、安全营养的食品。张某觉得自己工厂生产的蜂产品非常符合这一条件。因为工厂的蜂产品原料都是张某亲自与身居深山的养蜂户购买的,那里生态环境很好,根本不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另外,在生产加工的各个环节,张某都严格要求工人按照国家标准操作。再三考虑之后,张某就找了本市的B印刷厂,要求他们在蜂产品的包装盒上,仿照市场上带有“绿色食品”标志产品商标的模样,印上“绿色食品”的标志。蜂产品经过重新包装投入市场以后,销量显著增加,营业额也直线上升。但好景不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张某的工厂违反《商标法》,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假冒商标为由,责令其立即停止蜂产品的加工和销售,没收了尚未售出的蜂产品,并对张某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专家评析】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健康消费的追求,人们身边的绿色食品越来越多了。我国对绿色食品的生产制定有严格的标准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目前市场上的绿色食品良莠不齐,“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情况也较为混乱,一些产品为打销路卖高价,在包装上任意标注“绿色食品”,来误导消费者,牟取暴利。就本案的情况而言,张某可能自己当初都未弄清“绿色食品”标志为何物,只是单凭主观想像就认为自己工厂生产的蜂产品为绿色产品,但是法律是公正的,它要以维护整个社会利益为目的,不可能奉行“不知者无罪”的观念。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张某的处罚来看,张某的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并不严重,受到相应的处罚也符合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妥之处。
【法条指引】《商标法》第3条第1款、第3款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第7条第2款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第5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67条第一款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